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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

重庆市 垫江县 白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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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公平、公正是做人的原则! 学会忘记和放弃,与人为善。 诚实、诚心为每一位劳动者尽自己的可能去帮助他们,真心真意耐心把自己所知道的告诉你。 也许你不会相信我这样去帮助别人,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第一的社会里,不可能没有回报的,其实我的最大回报就是认识了你_朋友!
近期心愿能够找到一个相伴一生的人
真实姓名高园清
POPO djmzj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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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138967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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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发[2009]4号)

2009-6-29 14:28:50 阅读(479) 评论(1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渝高法发[2009]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2月5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该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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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劳动者找工作中应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

2009-6-9 9:16:12 阅读(176) 评论(11)

一、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不存在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以内,就算还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和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能受到的处罚: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规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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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双倍工资支付到什么时候为止?

2009-6-5 21:37:34 阅读(287) 评论(21)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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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8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22号)

2009-4-7 11:46:23 阅读(236) 评论(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8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401    访问次数:3105
文号:渝劳社发〔2009〕22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统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8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22号) - 劳动法律 - 劳动法律法规,QQ群号2810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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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2009-1-8 17:31:18 阅读(270) 评论(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发文日期:20090101    访问次数:233
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 劳动法律 - 劳动法律法规,QQ群号502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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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

2009-11-20 11:42:19 阅读(1) 评论(0)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3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 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 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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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

2009-11-18 23:35:44 阅读(3) 评论(0)

(法发〔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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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2009-11-16 8:59:01 阅读(6) 评论(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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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工作满10年被“炒鱿鱼” 农民工每人获赔3千

2009-11-2 12:50:41 阅读(11) 评论(0)

工作满10年被“炒鱿鱼” 农民工每人获赔3千

http://cq.QQ.com 2009年11月01日14:20 商报滚动 评论22

重庆商报滚动新闻记者陈保发 通讯员 杨耀 11月1日 15:06报道:

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却被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炒了“鱿鱼”,事后只得了不到400元的经济补偿。今天,记者从市检察五分院、渝中区检察院在解放碑开展为农民工送法活动现场获悉,近日在检察官的帮助下,来自江津的8名农民工每人每人获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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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93号)

2009-10-31 11:01:38 阅读(8) 评论(0)

渝人社发〔2009〕9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参保人员支付负担,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引导参保人员进社区就医,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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